課程規劃
課程規劃
為使課程總學分數及各年制學分數達到適切性,航海系各學制課程總學分數與通識必修、專業必修、專業選修科目學分,其分配比例原則為:
(一)須符合教育部大專法規定二專與四技最低畢業學分數與部定共同必修課。
(二)須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制定之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及其修正案,所建議之典範課程(Model Course)7.03對航行員適任性能力之要求。
(三)須配合生源原有的專業基礎,二專、四技須考慮學生原就讀之高職課程的銜接。
(四)上項考慮原則,因學生來源多元後,需增加學生就讀後補加修不足之專業課程。
二專、四技依據STCW Model Course 7.03,課程設計完全符合其最低要求,故得以通過稽核。
(五)安排船員訓練科目為選修科目,二專、4+X學程安排基本安全與當值訓練之科目。四技學制則增加甲級船員進階訓練之科目。
(六)加開必要之STCW公約2010修正案增修課程,該修正案要求必須納入海事教育者,則列為必修,若僅要求船員訓練科目者,則列為選修。
設計四技最後一年全為選修課。
1.配合交通部實施修滿STCW課程之在校學生得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以及船員訓練能量增加,設計四技生最後一年參加海勤實習,可達成畢業即取得執業證書,亦即,畢業即就業、上班即上手的技職教育目標。
2.對尚未準備上船之同學,四技最後一年提供20學分以上選修課,鼓勵學生在時間許可情況下,可依個人興趣發展選修課程,本系落實選修課程彈性開班機制,並因時制宜,彈性增開學生需要之選修課程。
以目視通信發送及接收信息能力。
操縱船舶能力。
船舶貨物作業能力
(監督裝貨、積載、繫固、航行中照料及卸貨能力)
貨物在船之裝載、積載、繫固、航行中照料、
卸載等之能力。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能力
(確保符合船舶操作要求能力)
確保符合防止汙染要求能力。
維持船舶之適航性能力。
船上防止火災、火災控制及滅火能力。
操作救生設備能力。
船上醫療急救應用能力。
監督符合法令要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