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系學會章程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97年10月1日97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大會通過
民國99年1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3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0月3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本校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提升同學對航海事業之興趣,培養同學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管理與學生相關之各項活動。
二、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
三、對外依循規則參與系際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系師生聯誼活動。
四、本會為學生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映同學意見,代為溝通處理。
五、促進學生福利及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暨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校日間部航海系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及應盡義務如下:
應享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福利與設施。
應盡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決議案。
三、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四、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本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之權利。
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活動之行為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出會之處置。
一、本校學籍消失者。
二、休學或定期停學者。
前項出會會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出會原因消滅後,仍得照章入會。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並設公關活動組、美工宣傳組、總務庶務組、企劃文書組、攝影組等五大組。所有幹部任期均為一年,且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綜理業務。
二、召開並主持本會之各種會議。
三、督導本會活動之執行。
四、溝通與了解全校學生相關事宜。
五、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第十二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二、於會長不克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第十三條 各組職務如下:
一、公關活動組:本會之活動、聯繫、交流,支援他組。
二、美工宣傳組:本會活動之海報繪製、宣傳,支援他組。
三、總務庶務組:本會活動之總務及一切雜務,支援他組。
四、企劃文書組:本會活動之文書作業,支援他組。
五、攝影組:本會活動之拍照存檔,支援他組。
第十四條 會長之選舉,其候選人資格為本系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者,由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條 本會各級幹部得視其服務情況,由會長呈報指導老師予以獎懲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議分為:幹部會議、會員大會、各活動之籌備會議等。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全體會員出席,會長擔任主席,並邀請系主任與系學會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三、其他有關學會事務之審議。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不定期召開,並擔任主席。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推選本會各組組長、副組長。
二、擬定本會活動計畫及預算。
三、籌辦本會各類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及退費標準
一、經費來源:會員繳交之會費、學輔活動補助費、學生會補助費、特別捐款、廣告贊助費、存款利息、前屆移交之款項。
二、退費標準:如轉學、休學、退學,若該學期就讀已超過二分之一則不退費,未超過二分之一則可向本會提出全額退費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徵收各種費款,應依據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使用統一收據。
第二十三條 本會收入之款項,經開立專戶後,由會長存入金融機構,活動預支之款項皆需經由總務庶務組長、會長、指導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方得領取,帳目由會長與總務庶務組長共同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學期結束後,由總務庶務組長編列明細,經會長、指導老師、系主任審核後,公告於系學會網頁。
第二十五條 本會除舉辦活動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亦不得收受任何賄賂,違者依校規嚴懲。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陳報系辦公室備查後實施。
民國97年10月1日97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大會通過
民國99年1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3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0月3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本校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提升同學對航海事業之興趣,培養同學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管理與學生相關之各項活動。
二、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
三、對外依循規則參與系際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系師生聯誼活動。
四、本會為學生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映同學意見,代為溝通處理。
五、促進學生福利及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暨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校日間部航海系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及應盡義務如下:
應享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福利與設施。
應盡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決議案。
三、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四、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本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之權利。
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活動之行為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出會之處置。
一、本校學籍消失者。
二、休學或定期停學者。
前項出會會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出會原因消滅後,仍得照章入會。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並設公關活動組、美工宣傳組、總務庶務組、企劃文書組、攝影組等五大組。所有幹部任期均為一年,且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綜理業務。
二、召開並主持本會之各種會議。
三、督導本會活動之執行。
四、溝通與了解全校學生相關事宜。
五、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第十二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二、於會長不克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第十三條 各組職務如下:
一、公關活動組:本會之活動、聯繫、交流,支援他組。
二、美工宣傳組:本會活動之海報繪製、宣傳,支援他組。
三、總務庶務組:本會活動之總務及一切雜務,支援他組。
四、企劃文書組:本會活動之文書作業,支援他組。
五、攝影組:本會活動之拍照存檔,支援他組。
第十四條 會長之選舉,其候選人資格為本系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者,由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條 本會各級幹部得視其服務情況,由會長呈報指導老師予以獎懲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議分為:幹部會議、會員大會、各活動之籌備會議等。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全體會員出席,會長擔任主席,並邀請系主任與系學會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三、其他有關學會事務之審議。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不定期召開,並擔任主席。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推選本會各組組長、副組長。
二、擬定本會活動計畫及預算。
三、籌辦本會各類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及退費標準
一、經費來源:會員繳交之會費、學輔活動補助費、學生會補助費、特別捐款、廣告贊助費、存款利息、前屆移交之款項。
二、退費標準:如轉學、休學、退學,若該學期就讀已超過二分之一則不退費,未超過二分之一則可向本會提出全額退費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徵收各種費款,應依據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使用統一收據。
第二十三條 本會收入之款項,經開立專戶後,由會長存入金融機構,活動預支之款項皆需經由總務庶務組長、會長、指導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方得領取,帳目由會長與總務庶務組長共同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學期結束後,由總務庶務組長編列明細,經會長、指導老師、系主任審核後,公告於系學會網頁。
第二十五條 本會除舉辦活動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亦不得收受任何賄賂,違者依校規嚴懲。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陳報系辦公室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