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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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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規劃、運作及檢討機制能配合學生培育特色及目標,並兼顧產業需求及系科本位課程情形

航海系教學課程,符合教育部大專法規定二專與四技最低畢業學分數與部定共同必修課。專業課程主要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制定之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及其修正案,所建議之典範課程(Model Course)7.03對航行員之適任性能力要求,規劃與實施。課程主要區分三大塊:航海實務、貨物作業、船舶操作與人員管理。此課程經國際海事認證機構(本校由挪威商立恩威驗證公司;DNV)對教學課程(含內容與小時數)、師資(學經歷認證)及設備認證通過,完全符合國際公約對航海人員職業特性之考量。

另外,配合考選部(民國101年起移轉業務由交通部主辦)訂定之『航海人員高等考試(一等航行員航行員)』五大科目,輔導學生考證也將課程概分為五大專業:航海學、航行安全與氣象、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貨物作業、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基於STCW對航行員之適任性能力要求,本系課程規劃特色有:

(一)   專業課程分為航海基礎課程、航行實務操作課程、貨物作業課程與船舶操作課程四大區塊。

(二)   本系之教學品質目標為培養現代商船一等航行員,因此,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所規範之STCW標準課程7.03制定專長,含下列三項專業職能領域核心能力,並分別明定所要求之專業能力為:

1.航海

(1)航程計畫、執行與定位能力。

(2)維持安全航行當值能力。

(3)使用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以維持航行安全能力。

(4)應急反應能力。

(5)對海上遇險信號之反應能力。

(6)英語能力(使用IMO 標準海事通信用語能力)

(7)以目視通信發送及接收信息能力。

(8)操縱船舶能力。

2.貨物作業與積載:監督裝貨、積載、繫固、航行中照料及卸貨能力。

3.船舶操作控制與船上人員管理

(1)確保符合防止汙染要求能力。

(2)維持船舶之適航性能力。

(3)船上防止火災、火災控制及滅火能力。

(4)操作救生設備能力。

(5)船上醫療急救應用能力。

(6)監督符合法令要求能力。

(一)   STCW2010年馬尼拉修正案,對航海艙面部門而言,其重要的增修有三項課程,本系亦於103學年度納為必修課程。

1.駕駛台資源管理(BRM)課程

2.船舶保全意識、職責及船舶保全官員(SSO)教育訓練課程

3.電子海圖資訊顯示系統(ECDIS)課程

(二)   有關STCW要求船員上船必要之訓練證照,在校內可先行授課部份,皆開課必選修  課,學生若有必要再到船訓單位接受補差實作課程,即可在畢業前取得應備之訓練證照,不致延誤上船就業的時機,此項課程有:

1.基本安全訓練(基礎急救、人員安全與社會責任、防火及基礎滅火、人員求生技能)。四技及二專兩學制皆有開課。

2.進階五項訓練(進階滅火、救生艇筏與救難艇操縱、醫療急救、操作級雷達/ARPA、全球海事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前二者校內開課再到船訓補差。

(三)   四技學制之課程規劃最後一年為海上實習,加上本系在103年啟開辦船員訓練的能量,再配合交通部推動之在校生考照之政策,使同學在畢業前即取得適任證書與各項訓練證書,可達成畢業即就業的社會與學生期待。但在二專學制基於課程時間安排不易,無法在校內完成海上實習,須俟畢業後自行上船實習。

(四)   各學制課程規劃差異:

航海系教育目標明確:「培養現代商船一等航行員航行員」之專業人才。但基於社會要求不同,設定不同學制招收教育學生,課程內容、設定結果、規劃方向各有差異(主要在於:修習學期數、船員訓練課程、海勤實習一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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