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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開放第二階段補申請學產低收(第一階段已申請同學勿重複申請)

一、105-1 第二階段補申請學產低收需檢附文件如下(第一階段已申請同學勿重複申請):
(一)教育部學產低收助學金申請表(附件一)
(二)學期成績單(104-2學業成績 總平均60分以上,)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存摺影本 
(五)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三個月內﹞ 
(六)印章(轉學生均需繳交),104-2繳過印章者免附

二、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附件二):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請於2016年11月25日(三)下午3時前交至~
淡水校區/學務處生輔組 溫小姐 2805-2088分機2213
士林校區/聯合服務中心 陳小姐 2810-2292分機2210

 

 105-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docx 52.72KByte 下載附件
 學產低收設置辦法.pdf 621.38KByte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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