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包裝與單證
1. 通用包裝標誌(4G/Y145/S/02/NL/VL823):
1) 包裝形式:1–圓桶;2–木琵琶桶;3–罐;4–箱;5–袋;6–複合。
2) 包裝材料:A–鋼;B–鋁;C–天然木;D–賋合板;F–再生木;G–纖維板;H–塑膠;L–紡織料;M–多層紙;P–玻璃或陶瓷。
3) 包裝等級代碼:X–包裝I、II、III 類;Y–包裝II、III 類;Z–包裝III類。包裝I 類(高度危險性)、包裝II 類(中度危險性)、包裝III 類(低度危險性)。
4) 固體貨–S;液體試驗壓力。
5) 02 / NL:年份 / 國家;
6) VL823:工廠及序號。
2. 包裝種類:包或捆(BL)、紙箱(CTN)、張(SHT)、袋(BAG)、罐桶(CN)。
3. 原產地標致之功用:
1) 可據以限制某些國家貨物之進口;
2) 用以維護本國利益,防止進口貨物與本國貨物混淆;
3) 據以對不同原產國之進口貨物規定不同之關稅稅率。
4. 貨運單證:
1) 託運單(Booking Note;B/N):託運人與承運人間的貨物運輸契約。
2) 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託運人與承運人間之詳列裝船貨物的單證,用來命令船長將貨物裝船運輸,而託運人亦據此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口。
3) 裝貨清單(Loading List;L/L):裝貨單的匯總清單;承運人將本航次計劃運送之貨物依性質及目的港順序加以分類編排。
4) 貨物配載圖(Cargo Plan):〔大副〕在貨物〔裝船前〕,根據L/L 編製的貨物裝載計劃圖。
5) 收貨單(Mate’s Receipt;M/R):又稱大副收據,當一票貨物裝船後,大副簽給託運人的收據,託運人可據此向承運人換取提單。
6) 載貨清單(Manifest;M/F):收貨單的匯總清單,又稱艙單;承運人在貨物實際裝船後,按〔卸貨港順序〕將之逐一列明編制的清單,須經船長簽字確認,是海關監管船舶進出口貨物之依據。
7) 貨物積載圖(Stowage Plan):或稱General Plan,為〔理貨員〕在貨物〔裝船後〕編制的貨物〔實際裝載圖〕,須經大副簽認,為指導卸貨港卸貨之依據。
8) 提單(Bill of Lading;B/L):又稱〔載貨證券〕;承運人簽給託運人證明貨物已經裝船之運送契約,可用以在目的港提領貨物。
9) 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承運人根據卸貨港收貨人之提單,簽發給予據以提領貨物之單證。
10) 裝卸貨物清單(Cargo List):又稱小艙單,預定進出口貨物事先安排艙位之明細,便於了解貨物是否裝船或退關。
5. 輕便液櫃與液罐車(載運第二類危險物質以外者),外殼之定期檢驗間隔不應超過5 年。
6. 具有塑膠內容器之合成居間散裝容器,每次的檢查報告應留到下一次檢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