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課程發展能明訂學生基本能力

航海系課程之訂定,係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所規範之標準課程7.03標準制定,並明定所要求之專業能力包含:

(一)   航程計畫、執行與定位能力。

(二)   維持安全航行當值能力。

(三)   使用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以維持航行安全能力。

(四)   操作救生設備能力。

(五)   對海上遇險信號之反應能力。

(六)   使用IMO 標準海事通信用語能力。

(七)   以目視通信發送及接收信息能力。

(八)   維持船舶之適航性能力。

(九)   監督裝貨、積載、繫固、航行中照料及卸貨能力

(十)   確保符合防止汙染要求能力。

依本系課程規劃之航海專業能力,可分為航海基礎能力、航行實務操作能力、船舶貨物作業能力、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能力四大專業能力,由此發展並訂定學生之基本能力

 

航海系課程發展訂定學生之基本能力

航海專業能力

課程發展訂定學生之基本能力

航海基礎能力

航海力學(船舶穩定度;貨物裝、儲、卸載)

船用電學(交直流電)

航海電子學(聲、波、光學)

輪機學(船舶機械、主輔機)

航海英文(專業通訊、文件、書刊)

基本安全四項(求生、滅火、救生艇、社會責任)

航行實務操作能力

(航程計畫、執行與定位能力)

航程計畫、執行與定位能力。

維持安全航行當值能力。

使用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以維持航行安全能力。

應急反應能力。

對海上遇險信號之反應能力。

英語能力(使用IMO 標準海事通信用語能力)

以目視通信發送及接收信息能力。

操縱船舶能力。

船舶貨物作業能力

(監督裝貨、積載、繫固、

航行中照料及卸貨能力)

貨物在船之裝載、積載、繫固、航行中照料、

卸載等之能力。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能力

(確保符合船舶操作要求能力)

確保符合防止汙染要求能力。

維持船舶之適航性能力。

船上防止火災、火災控制及滅火能力。

操作救生設備能力。

船上醫療急救應用能力。

監督符合法令要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