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系課程之訂定,係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所規範之標準課程7.03標準制定,並明定所要求之專業能力包含:
(一) 航程計畫、執行與定位能力。
(二) 維持安全航行當值能力。
(三) 使用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以維持航行安全能力。
(四) 操作救生設備能力。
(五) 對海上遇險信號之反應能力。
(六) 使用IMO 標準海事通信用語能力。
(七) 以目視通信發送及接收信息能力。
(八) 維持船舶之適航性能力。
(九) 監督裝貨、積載、繫固、航行中照料及卸貨能力 。
(十) 確保符合防止汙染要求能力。
依本系課程規劃之航海專業能力,可分為航海基礎能力、航行實務操作能力、船舶貨物作業能力、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能力四大專業能力,由此發展並訂定學生之基本能力。
航海系課程發展訂定學生之基本能力
航海專業能力 |
課程發展訂定學生之基本能力 |
航海基礎能力 |
航海力學(船舶穩定度;貨物裝、儲、卸載) 船用電學(交直流電) 航海電子學(聲、波、光學) 輪機學(船舶機械、主輔機) 航海英文(專業通訊、文件、書刊) 基本安全四項(求生、滅火、救生艇、社會責任) |
航行實務操作能力 (航程計畫、執行與定位能力) |
航程計畫、執行與定位能力。 維持安全航行當值能力。 使用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以維持航行安全能力。 應急反應能力。 對海上遇險信號之反應能力。 英語能力(使用IMO 標準海事通信用語能力) 。 以目視通信發送及接收信息能力。 操縱船舶能力。 |
船舶貨物作業能力 (監督裝貨、積載、繫固、 航行中照料及卸貨能力) |
貨物在船之裝載、積載、繫固、航行中照料、 卸載等之能力。 |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能力 (確保符合船舶操作要求能力) |
確保符合防止汙染要求能力。 維持船舶之適航性能力。 船上防止火災、火災控制及滅火能力。 操作救生設備能力。 船上醫療急救應用能力。 監督符合法令要求能力。 |